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一、法律规定(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主要有以下中断情形:
(1)、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2)、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一年的限制上,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特别说明(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己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三)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证据。证明时效期间起算日期。
(四)时效期间中断的证据,包括: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证据;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证据;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证据;
证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超过时效期间。
(五)时效期间中止的证据,包括:
(1)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据;
(2)使时效期间中止的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据。
证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超过时效期间。
(六)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中,劳动关系存续或终止的证据、劳动者收到书面通知拒付工资的证据。证明时效期间起算日期。
(七)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争议中,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证据。证明时效期间起算日期。
(八)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中,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证据。证明时效期间起算日期。
(九)法律规定应当送证明时效期间起算日期。达的其他书面材料,应当提交该书面材料己经送达的证据。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