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肇事 比照机动车论赔
肇事者驾驶电动三轮车(目前无法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要自行承担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2010年,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法院认定电动三轮车肇事,根据具体情况以机动车论处,要自行承担交强险内赔偿责任。
2010年3月,秦某骑人力三轮车在常熟市海虞镇与袁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检验,该车已达机动车性能,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相撞,致秦某受伤,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秦某和袁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秦某随后诉至法院,要求袁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袁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5万元,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袁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总计袁某赔偿秦某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