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吃夜宵后酒驾车祸身亡 邀请者赔偿8万
泉州新闻泉州网-泉州晚报 詹伟志
泉州网(微博)-泉州晚报讯 (记者詹伟志通讯员陈伟莲 吴思思)2012年5月30日晚,唐某盛情邀请几位好友一起吃夜宵,没想到受邀的王某吃夜宵后,醉酒驾驶助力车回家发生车祸,当场死亡。近日,唐某作为当晚活动的组织者,被石狮法院判决赔偿王某家人各项损失合计81670.5元。
当晚,王某饮用啤酒后,于次日凌晨2时许醉酒驾驶助力车回家,在途经石狮市香江路狮城帝苑路段,车辆碰到道路南侧路沿条石,当场死亡。经相关部门检测,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6.0mg/100ml。2012年6月12日,石狮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造成王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过十字路口未减速慢行。
王某的死亡对其家庭造成巨大打击和损失,王某的家人悲痛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当晚同桌喝酒的几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唐某作为吃夜宵的组织者,应当承担最主要的责任。
唐某辩称,其对王某因意外死亡表示遗憾,对王某家属深表同情,但对要求自己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自己虽然主动邀请王某吃夜宵,是基于朋友之谊,王某作为成年人可以选择参加或者不参加。席间,他们几人未劝酒,也未施加压力强制王某饮酒。王某离开时,唐某还劝说王某喝酒过后不要骑车,且当时不知王某是没有驾驶资格,更想不到会发生意外。
石狮市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作为组织者,邀请王某等六人同桌饮酒,应当认识到饮酒行为系一种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过程,作为组织者的唐某对其他同桌五人都应产生法定的注意义务,即包括提醒、劝告义务,及时通知义务乃至协助、照顾、帮助等最大限度的附随义务,未尽到通常人应有之义务,即应认定主观上存有疏忽大意之过失。唐某在知道王某饮酒后,未提醒、劝告其少饮酒,亦未将王某安全送到家或是通知其亲友接送,导致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故应认定唐某未能尽到应有的最大限度的合理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之过失。同时,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认识到过量饮酒给自己骑车带来的严重后果,却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同桌喝酒的其他几人均第一次与王某认识及饮酒,同时均未对王某进行劝酒或是灌酒行为,不存在过错,也未违反法定义务,故仅是判决作为组织者的唐某赔偿王某家人各项损失合计8167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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