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处理应注意的八个问题
广东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提示大家在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处理中,主要要注意以下八个问题:
一、原告主体资格
什么是原告主体资格?通俗点讲,就是哪些人有起诉权、谁才能当原告、最终谁才有资格拿到肇事方的赔偿款。
这是一般情况下死亡赔偿案件亡者家属、继承人面临的第一个问题,也是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案件处理的关键性问题!
只有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进一步解释就是,死者的亲生父母、子女及配偶才能做原告、才有资格最终拿到赔偿款。至于死者的公婆、岳父母、兄弟姐妹等在法律上属于旁亲亲属,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一般情况下不能领取赔偿款。只有在死者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他们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有继承权,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才能拿到加害方的赔偿金。
二、财产分配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中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所有具有原告资格亲人中按份均分,任何人的份额都是一样,该赔偿款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具有原告资格的人地位一样,分配赔偿款的金额相同。
需要特别提醒一点,在存在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情况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完全归属于被抚养人,其他人不得分配。
三、亲属关系证明
什么人具有原告资格?谁可以拿赔偿款?这中间谁说了算,就需要一个亲属关系证明。
当事人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开具一份亲属关系证明。凭据这份亲属关系证明确定了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的人,才能当原告参加诉讼进行和解,才能依据判决书或调解书领取赔偿款。
四、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通常情况下,只有肇事司机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才承担刑事责任。
五、查封财产
交强险与商业险分开处理,一旦人死了,交强险是绝对不够赔的,商业险有很多不予赔偿的除外情况。所以,对于死者家属而言,最为重要的是要申请人民法院查封肇事方的财产,否则会拿不到足额赔偿款。
六、诉前和解
死亡案几乎所有的当事人都会诉前谈和解,希望能不通过法律程序把问题解决,把赔偿金拿到手。
死亡案与受伤案不一样,司机(含车主)与死者家属的心态不一,有的司机觉得死了人,宁可多付钱,有的死者家属对钱没概念,提的条件往往较低,拿到很少的钱就走人。所以,对于死者家属,应首先明确法律规定能赔多少钱,心中有数后再谈和解,才有可能维护自身的权益。
我们处理过许多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之前谈和解比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后谈和解容易得多,毕竟死了人,司机(含车主)不是故意的,多拿出一点钱一般都问题不大,主要看当事人度的把握。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后,该坐牢的坐牢去了,不该坐牢的往往已疲于应付,保险够赔偿的,一般都很难谈成,大都只有诉讼解决了。
七、遗腹子
对交通事故死亡后,死者妻子生的小孩只要能确定是死者的子女,即可获得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起诉时不能掉以轻心。
八、农村户口按城市户口标准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计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标准是不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的精神,农村居民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实践中,符合哪些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要求赔偿,缺乏进一步明确规定,大致的条件为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且主要收入来源为城镇,即收入来源于城镇、居住在城镇且一年以上。
如果有人说他凭自身能力和关系就能把你的案件按城市标准赔偿,你一定不要相信他。深圳是个讲法制的地方,深圳的司法制度及审判实践一直都居于全国前列,深圳也是全国司法最为公正的地方。交通事故案件讲的就是证据,没有证据,是不会被法院采纳的。
在所有的证据中,最为主要的是存折和社保,其它的东西,都属次要证据。人死了,好多东西都找不到,也补不回来了,这两样东西真实存在,不因人去而消失,所以一定要有,而且要能证明死者在死亡前一年在深圳有连续不断的稳定收入。证据齐了,按深圳城市户口标准赔偿一般没问题;如不齐,找谁做都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