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的条件
什么是和解?和解的含义是什么?这还真不好解释。就“和”字的字面意思上讲(就是禾旁加个口),不过让让步,大家有口饭吃就可以了。但无论做什么让步,都得有个度的问题。
以我们深圳律师的从业经验来看,能够“和解”的案件,基本上都有这样的特点:交通事故中,车主方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的伙食费,并且为人和善,通情达理,明确表示希望“和解”。
如果你遇到的车主方不具备上述行为特点,那么,我们建议你:趁早放弃和解的幻想,避免浪费时间,延误伤残鉴定的时机和诉讼时效!(有些车主,根本就是利用和解来拖延时间,达到评不上伤残等级或者超过诉讼时效的目的!)何况,进入诉讼程序后,我们仍然可以随时进行和解,而且把握了和解的主动权!
我们曾经处理这样一个案件,某当事人的老婆被撞死了,按照规定能够获得赔偿20多万元,该当事人在和解时仅要了10万元,我们非常迷惑不解,问他为什么要这么做?他回答说:“我父母说了,期货不如现货,现货不如现款,现款不如现拿。拿到了心里就踏实了。”虽然当事人只要求10万元,但还是被车方拒绝了,车方拒绝的原因很简单,因为保险公司没到场,他没法做主,车方意见是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多少,他就给多少,车方的保险有100万元,只要赔偿款不超过100万元,车方完全没有意见。该案先后和解两次,因保险公司不在深圳,且保险公司一直不派人过来签字,最后没有和解成。该案后来通过诉讼解决,法院判决赔偿23万元,因车方与保险公司均在外地,当事人还是选择执行前和解结案,从车方那儿拿了15万元赔偿终结该案。我们告诉当事人该案执行不存在问题,为什么要做如此大的让步?更何况该当事人自己又不是有钱人?该当事人回答说,“我还是那一句话,现款不如现拿!我只想快!”我们只能无语以对。这大概就是伤者(或死者家属)心中的和解概念吧。
我们还看到很多伤者,连伤残鉴定都没有,就与车方和解,拿了几千块钱就走人了。我们曾经问这样一个只要12000元和解款就走人的伤者,你本来能赔偿近8万元赔偿的,为何只要这点钱就走人?为何不做一个伤残鉴定再和解?该伤者答复说,肇事司机人太好,为他支付了全部医药费,现在伤病已全部治愈,已无大碍,不想再为难他了。在深圳这地方,举目无亲,我能相信谁?还是把钱拿倒手上比较踏实。木已成舟,只能哀其不幸。其实,不少伤者都存在误解,以为赔偿款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的,不存在为难司机的问题。
深圳民事律师团想告诉伤者的是,人的生命权是与生俱来的,非依法定程序,是不可以被伤害或剥夺的,如果你受到非法伤害,你有权获得法定赔偿,国家保护你依法获得全部应得的赔偿,国家设立保险公司的目的就是让伤者能获得赔偿。所以,你完全有权正正当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国家司法机关也保障你行使这种权利。
如果伤者(或死者家属)最终选择和解,一定得有个度,不要放弃自己太多的合法权益,不要把和解理解成就是拿钱、拿现钱、拿快钱,而不管最终赔偿款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