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伤者的代位求偿权
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偿后,被保险人却不将赔付款支付给第三人,第三人起诉保险公司却败诉。第三者的损失无法获得补偿,求告无门,欲哭无汩;保险公司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予理会,表情漠然;被保险人逍遥自在,心安理得,令人啼笑皆非。
新《保险法》第65条杜绝了此类现象的继续发生,明确规定了伤者向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绝对获赔权。
旧《保险法》第50条规定: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新《保险法》第65条规定: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问题上具有两个业务:
一是直接赔偿伤者(第三者)的义务。旧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可以向第三者直接赔付保险金,这是保险公司的权利,通常认为决定权在保险公司。而新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对伤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只要伤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给伤者,这是保险公司的义务,从而保证了伤者代位求偿权的实现。
二是保险公司对保险金的留置义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目的是保证伤者代为求偿权的绝对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