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账户承担清偿责任
来源:珠江时报 记者 黄嘉俊 通讯员 黄延丽
本报讯(记者 黄嘉俊 通讯员 黄延丽) 向朋友出借公司银行账户,不料朋友欠巨债未还,而引来催账官司。记者近日从南海法院获悉,法院判决出借人承担1%即45000元的清偿责任。
据悉,2009年原告广州桦某公司向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于2006年11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450万元予被告南海美某公司,现请求美某公司归还款项450万元。南海美某公司辩称,该公司只是出借账户予实际借款人被告邝某使用。邝某授意桦某公司将450万元借款银行转账到该公司的账户,其后,该公司已委托香港某辉公司将款项转账到邝某的账户,邝某已实际收取款项并出具收条。
南海法院经审理发现,美某公司和桦某公司不存在交易往来。讼争款项数额较大,在仅有银行转账凭证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双方对借款的利息、用途、还款期限等有关事项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关系不符合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桦某公司、邝某及美某公司对出借银行账号的行为均有过错,酌定美某公司对邝某承担1%的补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