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行驶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一、司法实践中针对不同的涉水情形的具体做法
1、停止状态涉水(启动不赔,未启动赔)
2、行驶状态,正常天气,涉水(启动不赔,未启动也不赔)
3、行驶状态,暴雨天气,涉水(启动不赔,未启动赔)
二、保险公司公司对涉案车辆的发动机损失应承担理赔责任的法院常见观点
1、发动机是车辆不可分割的、关键的部件,而且保险单载明的新车购置价和车辆损失险的金额一致,因此毫无疑问的是,涉案车辆的发动机属于保险标的的一部分。
2、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对暴雨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同时又约定对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驶而产生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从上述保险条款的字面分析,似乎存在矛盾之处,给法院如何解释适用保险条款带来了困难,但其实质并不矛盾。因为“暴雨”和“遭水淹、涉水行驶”属于不同的事件,在两者同时出现的情况下,应判断何种事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主要、关键的原因,根据本案案情,天降暴雨应当是保险事故发生的主要、关键原因,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3、退一步而言,即使认为保险公司的上述条款存在矛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4、保险合同虽然约定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驶而产生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但并未明确“遭水淹”和“涉水行驶”的具体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车辆有可能是在天气状况良好、不下雨的情况下由于驾驶人员误操作或故意驶入河流、沟渠、水塘等,对此种情况保险公司当然可以援引上述条款拒绝理赔;但也不能排除本案的情况,即车辆是在暴雨等恶劣天气导致路面积水的情况下涉水行驶,对此保险公司不能当然引用上述条款拒绝承担理赔责任,因为保险公司并未在客户投保时明确告知“车辆在暴雨中不能行驶”,而且事实上也不可能一旦天降暴雨道路上的所有机动车即刻全部停驶。因此,甲公司以上述条款为由拒付理赔款,显然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5、保险公司主张涉案事故系由于陆某某在涉水行驶过程中不当操作所致,但“不当操作”应由专门的机构经过必要的程序才能作出评判,保险公司并未对此予以充分举证,其在事故发生后未对事故的原因主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在诉讼中亦未申请鉴定,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6、涉案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应对暴雨造成的车损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在原审中已提交了有关气象证明,证明事故当日暴雨的情况,雨量之大,积水之深,实属罕见,车主即使谨慎驾驶亦难避免事故的发生,故保险公司应对车损进行理赔。
三、车辆涉水后熄火再次人为启动发动机或可认定为故意行为而遭到保险拒赔
只要不是人为故意的,发动机进水都应得到赔偿。但在特殊情形,即车辆涉水后熄火,强行重新启动,或二次启动发动机导致损失的,根据车辆使用知识,熄火后不应进行二次打火,会被认定为故意行为,从而保险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