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吴某发现其所持有的信用卡在随身携带的情况下,被他人在异地的A公司处消费,遂诉请某银行及A公司赔偿相应损失。经查,所涉POS机签购单的“持卡人签字”栏中的手写签名并非吴某姓名,且该手写签名与签购单打印的“持卡人”处的吴某姓名拼音存在明显不一致。
处理结果:法院认为根据案情可认定,吴某的信用卡被复制,并被他人异地进行交易消费。发卡行未能识别伪卡而导致持卡人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无法查明密码的泄露原因,吴某和银行应分担密码泄露的风险,综合判令银行承担70%的责任,吴某承担30%的责任。A公司系该银行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对于持卡人一栏的拼音与持卡人签字一栏的签名不相对应,并未尽到充分审查义务,故应在银行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提示:特约商户未尽审慎审核义务须担责。信用卡正面的凸印的名字一般是持卡人的姓名的汉语拼音,特约商户应当审核该拼音是否与签购单上的签名大体一致。如果特约商户未尽到审慎审核的义务,存在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