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投资银行业风险监管
作者:吴金利 山东吴金利律师事务所
一、投资银行业风险增加,2008年开始的金融风暴为全世界敲响警钟。
进入90年代,随着金融市场国际化和网络化的进程加快,国际金融市场危机四起,更加动荡不定。从世界老牌商人银行英国巴林银行倒闭到日本山一证券公司和香港百富勤投资集团破产,从墨西哥金融风波到东南亚金融危机,再到2008年发生一直延续到今天的全球性金融风暴,凡此种种,令人惊心动魄。目前,改善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加强金融监管和防范金融风险,已成为各国中央银行和证券监管部门的主要任务之一。
1997年由泰国金融危机而引发的多米诺效应,促使东南亚出现大范围的金融动荡。由于香港股市大幅下挫,导致全球股市大幅下跌。1997年10月27日道·琼斯工业指数下跌554点,比1987年的508点还高。日本、法国、澳大利亚的股市也有不同程度的下跌。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动荡中,索罗斯管理的量子基金曾大量卖空泰铢,并从中获利20亿美元,在货币贬值的股市动荡情况下,外资流出或流人减少,加剧金融动荡。据估计,泰国1997年外资净流出额将达164亿美元。泰国金融自由化推进的过程中,其投资银行获得了长足发展,并在泰国金融运行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泰国在9l家投资银行总资产占泰国金融资产的1/4,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贷款、证券上市、承销和交易、投资顾问等业务,但不能吸收存款,资产主要分存在房地产、消费者贷款(大部分是汽车贷款)、个人证券投资贷款和证券投资等四个风险很高、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的领域。据统计,自1993年到1996年之间,泰国投资银行在这四个领域的投资高达50%以上,而同期商业银行在这些领域的投资仅占17.6%。
从这些投资银行负债业务看,由于他们不能吸收存款,因而一般是以较高的利率向国外金融机构借款和国内商业银行借款,或者向居民发短期票据融资,在国内利率较高的背景下,他们更多地转向借取外债。至1997年3月,仅4家泰国投资银行就负有17.1亿美元外债,由于资产和负债在币种和期限上极不平衡,产生了巨大汇率和流动性风险;在泡沫经济中,其资产面I临着较大的市场风险;由于他们与国外金融机构和国内商业银行建立了紧密联系,一旦外资波动,或者泡沫经济破灭,或者汇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累积而爆发,金融危机就必然会通过这些投资银行向国内商业银行,进而向整个金融体系扩散。显然,金融市场化进程中对投资银行监管不力,是引发泰国金融危机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
1997年3月7日,野村证券公司对外宣布,该公司高级职员未经批准,私自挪用公款进行股票买卖,并将非法所得作为保护费提供给黑社会组织“总会屋”;3月14目野村证券社长宣布辞职;4月,日产共同生命(人寿)被勒令停业,其既有保单由新成立的青业人寿接收;5月,小型券商小川证券公司申请自动停业;5月20日,警方对第一劝业银行进行突然检查,“总会屋”丑闻扩大至银行界;同月30日,野村证券前社长被拘捕;6月5日,第一劝业银行四名高层官员被逮捕;7月和8月间,四大券商中的其他三家山一、大和、日兴均传出涉嫌“总会屋”贿赂消息,日本投资银行业信誉受到极大冲击;10月,京都协荣银行倒闭,由另一家地方银行——幸福银行接管;11月初,三洋证券公司申请破产;11月17日,日本排名第十的北海道拓殖银行破产,创下二战后日本都市银行破产首例;11月24日,日本第四大证券公司之一山一证券宣布破产,成为日本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起破产案件;11月26日,日本德阳市银行宣布破产,使得11月中日本金融界破产案达到了四起。l月24日宣布正式破产的日本山一证券至今年恰好走过一百年历程。
1897年,小池国三获得了东京证交所交易经纪商执照,创立了“小池国三商店”,这就是山一证券的前身,1943年山一证券公司正式成立。随着业务不断扩大,山一证券与野村证券、大和证券和日兴证券共同取得了日本证券市场的垄断地位。
1965年,由于整个日本证券市场步人低谷,证券公司普遍出现经营危机。山一证券在濒临破产绝境下,接受日本中央银行的特别融资,免遭灭顶之灾。伴随东京股市90年代初从顶峰处的大幅回落,日本证券公司面临又一次生存竞争压力。1992年,山一证券的营运自70年代以来首次出现亏损,其后的几年业务运作一直未能完全走出低谷。据
日本投资银行业的危机早就露出了端倪。据东京证交所。1997年10月份的交易统计显示,美林(日本)和摩根士丹利(日本)将一直居垄断地位的日本四大投资银行抛在身后。两公司在东京证交所总成交中分别占到了8.05%和7.52%。如果算上排名第六的高盛,其总和甚至比日本四大投资银行的成交量还高。其中,野村、大和和日兴当月分列第三至第五位,,而山一则排在第七位。在日本投资银行“破产风”风力不断加大的同时,欧美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间的购并风也越吹越猛。从1997年初摩根士丹利和迪恩威特证券公司合二为一,到9月份旅行者集团对所罗门公司的收购,到年底美林与英国水星基金的合并,乃至英国巴克莱集团、国民西敏银行对下属投资银行业务的调整重组(其香港公司被中国工商银行参股收购),走强强联合发展之路,也许正好反应了投资银行家们迫于规避金融风险的一种心态。
1998年,美国一个著名的对冲基金——长期资本管理基金(ITcM)由于在俄罗斯投资失误,出现40亿美元巨额亏,陷入破产边缘,迫使美国联邦储备局介人拯救行动,由15家金融机构集体提供37.5亿美元的一揽子援助,使该对冲基金暂时渡过了财政危机。
总部设在美国的长期资本管理基金,资本主要来源于美国最富有的阶层,一般私人客户的最低投资总额为1 000万美元。该基金活跃于国际债券和外汇市场,利用银行贷款,专门从事金融市场炒作。该基金创立于1991年,行政总裁是.John Meriwether,在基金界赫赫有名,仅次于量子基金的索罗斯和老虎基金的罗拨逊。该基金的合伙人均是国际财经界名人,包括因发明期权计价公式而双双获1997年诺贝尔奖的两位经济学家。该基金以善于运用电脑建立数量模型分析金融工具价格而著称于国际金融界。在金融炒作中,资本只有40多亿美元的长期投资管理基金,借贷总额却高达1 000亿美元。1998年8月,俄罗斯发生金融危机时,该基金因为持有大量的俄罗斯国馈,损失异常惨重,一个月内资本损失了44%,剩下23亿美元。目前,更跌至只有6亿美元,陷入前所未有的财政危机之中。
由于国际金融市场的连带效应很强,一旦有大型基金倒闭,很可能引发银行收缩对对冲基金的借贷,令其他对冲基金如骨牌般倒下。对冲基金倒下,基金经理只需清盘了事,但是,由高杠杆比率借贷来的巨债,却将对银行造成金融体系的大崩溃。譬如,长期资本管理基金就是以22亿资本通过金融杠杆贷款,买人价值1 250亿美元证券,然后又以证券为抵押,进行总值12.500亿美元的其他金融交易。索罗斯管理的对冲基金,资产只有200多亿美元,却可动用4000亿美元的资金。如果平均以20倍杠杆比率推算,银行借贷给全球几千家对冲基金的贷款超过60 0004亿美元!一旦爆发对冲基金危机,银行的损失将是一个难以估计的天文数字,全球金融市场也将陷入混乱状态。
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
金融风险日益增加已是铁的事实,任何国家一旦放松金融监管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为此,各国被迫着手改革现有的监管体制,英国建立了一个对银行保险和证券进行集中监管的新体制,日本进行了“大爆炸”金融改革,允许银行与证券的混业经营,美国针对对冲基金所暴露的风险问题也开始了对银行、共同基金和经纪人等环节的监管。在本世纪末的最后时刻,美国国会批准了划时代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彻底结束了金融分业经营的历史。从世界各国防范金融风险的经验看,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对投资银行的审核制度。目前主要分为注册制和特许制两种形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注册制,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和证券交易席位限额,限制券商数量,对证券从业人员资历与最低资本额度都作了详细规定。以日本为代表的特许制规定,凡是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先向大藏省提出申请,经审核,根据不同的证券业务种类授予不同的特许,这就形成了各证券公司业务侧重点不同的特点。英国《1986年金融服务法》规定,设立证券投资须满足该法案规定的条件,经过证券投资委员会直接批准方可经营投资业务。证券投资委员会有权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并按照规定对批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者加以管理,有权限制证券投资企业的业务种类。对违反禁令和限制条件的投资企业,向金融服务法庭起诉,要求其对受损投资者予以经济赔偿。
(2)对投资银行经营行为的监管。
一是实行经营报告制度。投资银行要将所有经营活动按统一格式、内容分为年报、季报和月报上交证券交易委员会以备查核;
二是建立纯资本比例制度(即由现金和随时可变现的自有资本构成),规定了纯资本与负债比例最低不得低过1:15,以此要求投资银行在经营中保持足够的现金资产,将其经营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三是经营收费标准限制。为防止收费过高,人为提高社会筹资成本,降低市场营运效率,一般经纪业务的佣金不得超过委托交易额的一定比例;承销包销、代销证券等收费最高不得超过该项交易额的一定比例。
四是违法活动的处罚制度。对投资银行在经营报告中有虚报、漏报、隐瞒经营情况,违反经营收费标准,违反纯资本比例制度,从事违反“反垄断条款”,“反假冒”,“反内部沟通条款”的非法投机活动进行处罚,包括:下令停止证券商的资格,拒绝、停止或撤销证券商的注册等。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主管机关发现证券商的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其他直接有关人员有违法行为,足以影响证券业务正常执行的,应随时命令投资银行解除其职务,之后应申报主管机关。
五是对投资银行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投资银行违规交易,除依照法律给予处罚外,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业6个月以内或撤销证券营业特许等处罚。
(3)对投资银行的财务监管。为保证投资银行能合理履行其职责,不致因财力不足致使投资者受损,各国对投资银行的财务责任都有所规定。
主要方式有:
一是提存备付金。
各国要求提存备付金数额不一。我国台湾规定:自营商按开业时的实收资本额提存2%,专业经纪商按实收资本额t5%,提存,可以公债抵充,若资本额超过1 000万元,按1 000万元的15%计算。从1975年起凡税后纯益在其实收资本额以下者提存20%,超过实收资本额部分可提存40%,特别盈余公积金已达法定最低资本额以上的,可以免除继续提存。违约损失准备已达法定最低资本额半数以上者,可免继续提存,因券商特许业务造成的债权损失,享受营业备付金优先清偿权利。
二是规定最低资本额。
美国规定证券自营商要拥有专为自营买卖准备的25万美元以上的资本金。日本规定从事证券承销,其资本金最低为30亿日元。我国台湾规定证券承销商的最低资本额为4 ooo万元新台币,自营商为1.5亿元新台币,兼营两种以上证券业务应按上述标准分别计算。
三是规定最低流动比率。
法国规定为100%,且代客户保管的资产金额必须以流动资产方式保存。四是保险。美国规定最为严格,由法律直接规定。英国规定如有保险,则可降低流动比率要求。五是设立赔偿基金。1970年美国颁布了《证券投资保护法》,并据此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规定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经纪人或交易商都必须作为该公司的会员,每个会员定期向该公司交纳一定份额资金以建立一项基金,在经纪人倒闭时,其客户损失可得到10万美元姒下的赔偿。英国的证券交易所建立了赔偿基金,以便在会员公司不能履行其义务时赔偿投资者。香港联交所建立“证券交易所赔偿基金”保护其客户的利益。因经纪人违约而遭受金钱损失的任何客户都可在1 ooo万港币的限额内要求赔偿。
(4)证券承销业务的风险监管。证券承销分为代销、余额包销和全额包销三种方式。在代销情况下,发行结束后未售出的证券退还给发行人,投资银行不承担发行风险。在后两种情况下,由于投资银行有义务购进未售出的证券,因此要承担一定风险,对此投资银行一般通过联合多家机构组成承销团,每家分别承销总发行额中的一部分来分散发行风险。另外在包销情况下,市场条件变化给投资银行带来了相应的销售风险。对新购进债券,投资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利率上升,这将导致最终发行给公众的价格下跌;对新发行股票,承销商面临的风险是在股票发行前市场下跌。考虑到这些风险,投资银行会降低他们的报价以抵御因价格不确定性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但这会导致在承销竞争投标中其竞争地位下降。
为了规避风险,一般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允许投资银行运用金融期货工具,采用某种风险控制工具。如利率或股票指数期货以降低投资银行在承销过程中的价格风险,即通过在债券或股票实际发行前卖出相应期货的方式为他们购人的证券套期保值。在债券承销中也可以采用类似方法对承销债券作相应的套期保值。但是由于在西方证券市场中债券期货大多是国库券品种,所以当投资银行为公司承销债券时,就必须使用一种交叉保值技术,即采用国库券期货对其他短期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
二是运用期权工具。由于采用公开竞价方式报价,投资银行报出一个价格但并不能肯定是否能承担证券销售工作,金融期货只能使投资银行降低价格风险,却没有考虑到承销过程中竞价的结果。这时允许投资银行购买一份看跌期权就可以满足在此情况下的风险管理需要。如果承销资格在公开竟价后没有争取到,那么投资银行就是不执行看跌期权合同,其损失也仅限于购买这项看跌期权的价格。如果争取到承销资格,这项看跌期权可以防范价格风险,因为一旦承销证券价格下跌,看跌期权合同允许投资银行以较高价格卖出该证券。如果该证券价格上升,投资银行可不执行该期权合同.虽然付出了一笔期权费,但在承销市场上却获得收益。
(5)做市商业务的风险监管。做市商一定程度上承担了维护了二级市场价格稳定和增加了二级市场流动性的功能。投资银行为某种证券制造市场,通过买卖报价为该证券创造了流动性,做市商在一定程度上也辅助了一级市场业务的顺利开展。做市商如果不变成投机性质,只想获取买卖价差利润,就会希望在做市的证券头寸维持稳定,而不出现一段时期内头寸净增加或净减少现象。但是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决定通常不能相互配合,比如想买的时候却找不到卖方,想卖却找不到买方,为此做市商就必须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先卖出再买进。这样,在某一时点或时段上,做市商的头寸就会发生变化,为这些净增加或净减少的头寸承担价格风险。一般来说,系统性风险可以根据做市商所做股票的贝塔系数来确定应该进行风险抵补的头寸金额,然后买卖相应数量股指期货或期权予以对孢。非系统性风险可以依靠多种证券形成的投资组合使各个证券的非系统性风险互相抵消。某做市商被迫隔夜持有大量敞口头寸,通过出售一指数期货合同,就可以为其持有的敞口头寸非预期的价格下跌予以保值。一旦价格真的下跌,可以通过期货市场的收益抵补现货头寸的损失。有时做市商卖空某一证券,在该证券被买进之前,可以通过买人指数期货合约来预防证券价格上涨。
(6)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财务要求:一是证券经纪商注册资本必须在一定限额以上,二是证券经纪商资本负债比率不得超过一定标准,净营运资本必须在一定标准以上,保证具有足够流动性。三是证券经纪商在注册登记后,应向证监会指定银行存人一定数额营业保证金。四是证券经纪商应从其营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违约损失准备,以用于弥补代理证券交易违约发生的损失。
②业务限制。首先,证券自营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应严格分开,以避免业务之间相互影响,避免客户与证券商之间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其次,应将投资者账户的证券与自有证券分开保管,将投资资金账户的资金专项存人央行指定的银行,不得挪用作证券经纪商的其他业务,严禁将风险转嫁到投资者身上。
③定期报告制度。证券经纪商应定期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规定的财务报告,由月报、季报、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组成,其中年报应经证监会认可的检查机构审计,并出具审计证券经纪商的所有账目和记录等资料。
④建立赔偿基金。主要用途用于补偿因经纪人过失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资金来源一部分由交易所从每个会计年度的净收人中按比例提取,另一部分是由各经纪商按规定数额一次性支付。
(7)完善信息网络。为提高网络系统运行效率,减少信息网络负面影响,一些国家开始完善各种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相关法规,涉及证券业数据库管理、证券业网络管理、证券业发行系统、交易系统、清算系统、证券业资讯系统管理等内容。当前对电子自动交易系统监管是全球性证券市场所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近年来,在国际间使用的自动交易系统种类日益增多,包括电子公告版、自动交易配对系统、经纪商与客户之间自动化连接系统及互联网上自动交易系统已成为证券交易方式的主要形式。香港证监会1997年初公布了监管自动交易系统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须由香港或其本国监管机构确定为适合的人士经营,经营者必须维持公平;须保存审计线索、纪录买卖时间及买卖双方资料;对盘程序须公平、透明及为参与者所明白,应切合额外的自我监管功能,这些功能相当于交易所执行的同类功能;受到市场监察,该项工作由自动交易系统经营者、监管机构或其他人士来承担;须符合国际认可标准,监管机构应获知该系统营运及交易产品的情况。投资银行内部的发行管理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各国开始高度重视利用网络系统和各种信息系统去支持市场运行,利用网络系统和多种信息系统去支持市场主体的决策行为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行为,着力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与灵活的市场环境。
面对网络技术和信息革命对证券市场的冲击,一些国家已着手实施自己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建立一个权威性的信息机构来统筹协调各级市场、各交易所、证券中心、中介机构的信息网络工作,设立信息网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业信息网络的规划、协调和宏观指导。
一些发达国家建立了全国性证券市场信息系统和中央数据库,充分利用网络使监管机构、交易所、交易中心和各中介机构的各种信息系统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使市场参与者都能得到充分披露的信息,中央数据库是监管部门控制的数据库,将能提供权威性的信息。全国信息系统和中央数据库发挥了支持市场运行、支持决策和支持监管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