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是否需担责?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20日,曹先生与白小姐串通签订了虚假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曹先生的妻子赵女士作为担保人,以自己的一套婚前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曹某向赵女士声称因做生意而血本无归。白小姐手执借款合同要求赵女士承担担保人责任,清偿借款。
【律师分析】
深圳经济纠纷律师对此案分析如下:
基于曹先生与白小姐签订的无效的借款合同,白小姐与赵女士签订的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当然也无效。
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还要考虑担保人是否存在过错。《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作了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担保人的过错,并非指担保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主合同签订的无效事宜中具有的过错,而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的缔约过错。
1、 担保人不具有过错的情况
《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另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也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符合上述规定,则构成无效担保,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亦或双方都具有过错,只要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以及在债权债务合同签订时均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及其他赔偿责任。
2、 担保人具有过错的情况
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本案中,因为曹先生和白小姐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目的在于骗取赵女士的担保,其行为符合《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而赵女士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对曹先生和白小姐的串通行为毫不知情,属于无过错担保人,因此赵女士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如果担保人对债务进行清偿,事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赵女士已向白小姐清偿的,可以向曹先生追偿,以100万元为限。如果还有其他损失,也可一并向曹先生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