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火,烧毁了两个家庭
作者:张凯 时间:2015-11-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应各自安稳地过着幸福的生活,只因一段不应开始的情感,最终酿成了二人同时丧命的惨剧。二人去世后,李菲儿的近亲属又以张斌的近亲属为被告提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诉讼,要求张斌的近亲属赔偿各项损失近百万元。这起案件最终的审判结果又会是怎样呢?
1一段畸形情感,埋下不幸种子
张斌与李菲儿认识的时候,张斌39岁,李菲儿26岁,二人都已建立了自己的家庭。张斌有一个12岁的儿子,平时没有固定的工作,和妻子一起在父母开办的厂里帮忙。
李菲儿有一个4岁的儿子,与丈夫王建峰共同经营一家汽修店。在普通人眼中,二人家庭幸福美满,生活虽算不上富裕,但温饱无忧。双方平静的生活因一次不经意的碰面而不复存在。
那是2013年6月的一个早上,李菲儿送儿子到幼儿园上学,在路上遇见了张斌。张斌自称是李菲儿的同学,开始和她搭讪寒暄,鬼使神差中李菲儿将自己的手机号码告诉了张斌。正是这个随意的举动让李菲儿后悔不已,随之而来的一切摧毁了她的家庭,她甚至为之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因为熟悉张斌的人都知道他平时无所事事,经常打打麻将,还有一个毛病就是男女关系混乱,婚后还时不时结识其他女性,在和朋友一起玩时身边也经常出现不同的女人。
与李菲儿搭讪上之后,张斌就经常给李菲儿打电话,双方的关系逐渐密切起来。张斌的出现,也改变了李菲儿平淡的生活。张斌凭着一张能说会道的嘴,在冲破了思想的防线之后,两人慢慢滑入了深渊。李菲儿时常以见同学、美容等为借口瞒着丈夫同张斌一起出去吃饭、游玩,甚至深夜不归。张斌也对自己朋友宣称李菲儿是他的女朋友,并称自己这次是真的动心了,甚至愿意为李菲儿去死。
张斌和李菲儿其实都清楚地知道对方已婚有各自的家庭及子女的情形,但那时候的二人,已经一头扎进去了,被所谓的爱情迷住了双眼,一点也没有想过尽早终结这种不正当的关系。
随着一段畸形感情的开始,一场悲剧也即将上演。
2一把绝情怒火,焚碎无辜家庭
纸终究包不住火。李菲儿的丈夫王建峰慢慢地开始感觉到妻子的异样,怀疑妻子有什么事情瞒着他。但他直接询问的时候,李菲儿从没有承认过自己的不忠。
后来,王建峰注意到张斌经常在其店外出现,李菲儿也时常找借口一个人出去,有一次在李菲儿不在时看了她的短信,看见了张斌发来的“我离不开你”、“你出来玩,你不出来我活不了”等短信。王建峰与李菲儿开始因此而争吵,要求李菲儿不要再和张斌联系。李菲儿考虑到家庭和儿子,在2013年10月之后慢慢疏远张斌,想要和他分手。为此,张斌显得很痛苦,经常跟朋友说他一生最爱的就是李菲儿,没有她自己都没有勇气活下去了,还不如去死。
为了挽留李菲儿,张斌甚至以命相要挟。有一次,只因李菲儿说要离开他,张斌竟然真的割腕自杀,幸亏抢救及时才保得性命。但之后李菲儿开始不接他的电话,甚至还更换了手机号,目的就是不让张斌找到她。
在采用电话、短信、微信、跟踪等方式试图挽回李菲儿均无果之后,张斌万念俱灰,对李菲儿由爱生恨,渐渐萌生了要和李菲儿同归于尽的想法。
2014年1月5日晚上,张斌吃晚饭时在其微信上最后一次留言:“我一个人在这里吃太无聊了,吃起来都没有胃口,因为,她把我的感情伤得很深很深,我内心好痛苦,像刀割一样,这一辈子都无法忘记……”
1月6日下午,张斌准备了匕首,购买了汽油等工具放在轿车内,电话联系李菲儿要求和她最后再谈一次。张斌驾车接李菲儿一同来到一处偏僻的山坳,先用匕首刺伤李菲儿,又将她绑在轿车的副驾驶座位上,随后点燃了事先准备的汽油……警方在接到群众“有辆汽车着大火了”的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但是一切都已经来不及了!警方发现,轿车副驾驶窗外躺着一具黑漆漆的尸体,“这具尸体伸开双手,好像正在往车外逃,不过一条腿还倒挂在车窗内,应该是被什么东西绑住了。”一位事发后赶到现场的目击者说。二人均已当场死亡。
3一纸无奈诉状,引发尖锐争执
这一悲剧让双方的家庭都无法接受,他们年迈的父母将再难与儿女共享天伦之乐,年幼的儿子将再也得不到父母的舐犊深情,两个家庭也从此支离破碎……但事情并未就此了结。
公安机关向李菲儿的近亲属送达了破案告知书,并以犯罪嫌疑人死亡为由决定撤销该案件。此后,李菲儿的近亲属多次与张斌的近亲属协商善后及赔偿事宜,均未达成一致。
2014年10月30日,李菲儿的父亲、母亲、丈夫和儿子一纸诉状将张斌的父亲、母亲、妻子和儿子告上法庭,四原告认为张斌侵犯了李菲儿的生命权,在二人死亡后,其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张斌的四位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继承张斌遗产的范围内赔偿李菲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990314.5元。
庭审中,原、被告就张斌与李菲儿二人死亡的原因、张斌死后是否留有遗产及遗产的范围、张斌与其父母的财产是否混同,以及四被告的责任等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四原告认为,张斌并非没有财产,其参加家族企业经营,个人财产与家庭企业财产发生混同,故张斌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为二人夫妻生活期间的财产有一半系张斌的财产,张斌的妻子对于张斌的债务也需承担责任。四被告则认为,张斌是否杀害李菲儿,四被告不知情。张斌生前并没有财产,死后也没有留下遗产继承,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四被告还分别向法院出具了一份声明,以书面的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对张斌一切遗产的继承权。双方情绪对立严重,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意向,法庭决定择日宣判。
4.一份公正判决,兼顾双方权益
本案主审法官接手案件后,经过深思熟虑,梳理出一条思路:如果按照以往同类案件的处理思路,直接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可,但因为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张斌的财产与其父母的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形,其父母无需以其个人财产清偿本案债务;同时,张斌侵犯李菲儿生命权之后基于赔偿责任所负的债务系张斌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其妻子亦无需以其个人财产清偿本案债务。而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现四被告已放弃继承,故依照该法律规定对本案债务即不负偿还责任。按此方式判决,在法理上并无可质疑之处,但基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判决之后双方势必继续争执不休,无法尽早从失去亲人的悲痛中走出,也不能摆脱那场大火之后的梦魇。为此,法官多次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沟通协调,为其释法明理,辨析利害,最终四被告愿意作为协助执行时的主体,配合法院处分张斌的遗产以赔偿四原告的损失。
2014年12月16日,在充分考虑保障四原告债权的程序上可操作性及实体上可实现性,同时兼顾四被告正当合法权益之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造成他人死亡的,民事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斌侵害了李菲儿的生命权,应当依法赔偿作为李菲儿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四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988504.16元。以上债务本应由张斌承担清偿责任,张斌死亡后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现张斌的四继承人均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对张斌生前所负个人债务即不再承担偿还义务。四被告放弃继承后的张斌的遗产将用于清偿本案债务及其他生前所负个人债务,清偿债务之后若有剩余将依法收归国家或其所在集体组织所有。另,虽四被告放弃了继承,但仍是张斌遗产的直接管理人和最密切联系者,在以后执行中实际处理张斌遗产清偿本案债务时尚需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而且,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死亡的人无法作为法律主体,所以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可将四被告列为被执行人,但执行时仅限于处分经查实的属于张斌的遗产,不得处分四被告个人合法财产。
综上,法院判决四原告在张斌的遗产范围内享有人民币988504.16元的债权;若查实张斌有遗产可供执行,本判决生效后即可处分受偿,四被告在处分张斌的遗产清偿本案债务时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同时驳回了四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四原告提出上诉,后又主动申请撤回了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
案后余思:
继承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均应保护
我国现行继承法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对于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的关系仅有第三十三条这一条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只是侧重于解决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和继承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在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方面则存在明显疏漏,且由于当时立法采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导致该规定太过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被继承人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内容也过于简略,立法上缺乏对继承人权利制约机制的具体设计。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债权人苦于无法律明文规定,无法寻求法律的救助。如何保护与平衡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防止继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用其继承的有利地位侵害遗产债权人利益情况的发生,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具体到本案中,四被告放弃继承后,若按照以往的裁判思路,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原告的债权最终将无法实现,同时声明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实际上可能也并未真正的放弃对相关遗产的占有和控制。因为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据此,张斌的遗产将收归其所在的集体组织所有。但因该规定较为模糊,未明确何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实施主体,未明确此种情形适用何种程序。我国继承制度也没有遗产清册制度,无法界定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自然就谈不上收回了。更重要的是,现行继承法对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没有权利救济的制度设计,即在上述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过程中,如何优先清偿债务,遗产债权人如何参与均未有规定。
由于上述原因,现实中鲜见继承人放弃继承后,被继承人的遗产被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情形,实际上大多仍由继承人占用和使用。继承人无须履行法定特殊程序,也无须做出特别意思表示就可以自然而然地享有继承利益;而遗产债权人却无法确保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优先受偿,甚至面临债权无法实现的危险,这种制度导致实践中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之间利益法律保护的严重失衡。
考虑到上述因素,本案未按以往思路处理,而是直接判决四原告在张斌的遗产范围内享有相应的债权,可就其遗产处分所得款项受偿,考虑到执行中的可操作性,作为张斌遗产的直接管理人和最密切联系者,要求四被告在处分张斌的遗产清偿本案债务时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同时明确执行时仅限于处分经查实的属于张斌的遗产,不得处分四被告个人合法财产。
上述判决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既保障了四原告债权的程序上可操作性及实体上可实现性,同时也兼顾四被告正当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然而,此判决仅是在个案中的变通之举,若要更好地保护与平衡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还寄希望于有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