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和权利不得继承?
遗产继承案件逐年增加,作为资深继承律师非常遗憾的发现,由于很多朋友对《继承法》的不了解或误读,而导致巨大的财产损失。因此,深圳民事律师在此向您介绍哪些财产和权利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
1、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人身权利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比如: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因为人身权利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会因权利人的死亡而消灭,故此不能由继承人继承。政治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进行政治活动的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通信自由权,担任领导职务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等。公民的政治权利因公民的死亡而不复存在,也就谈不上继承了。
2、以上的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比较容易理解,而更多产生纠纷的,可能就是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了,哪些是专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权利,不得继承呢?
比如说:被继承人经营承包国家或集体财产的使用权,如农场、鱼塘、山地、果林、草原等的经营权等。被继承人对企业的承包权、对场地、房屋的租赁权、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权、被继承人的扶养费、养老金、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的请求权,以及其他与工作或者个人职务相联系的经济待遇,如旅游度假、医疗保障、住房补贴等等。被继承人活着可以享有,一旦死亡便不复存在,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我们曾经代理过一起房屋继承案件,原告刘先生称称父母都已经过世,留下一套使用权的老公房,自己是父母唯一的子女,父母生前也写下遗嘱,称老公房由儿子继承。但是,父母过世后,父亲的外甥女王某却串通房改部门,取得了租赁权。而吕一强作为被告方的律师,有理有据。因为租赁权或是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被继承人因为不懂法律,即使写下了遗嘱,也是无效遗嘱。而王某自返城回上海之后,户口一直在此套房产内,原告父母先后过世之后,此房户口只有王某一人。因此被告王某顺理成章成为此房屋的户主,并办理了租赁权变更手续。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买下产权,将使用权房变更为产权房,遗嘱将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使用权租赁权不得继承,这个案子成为本站遗产继承律师胜诉的又一案例。
3、权属有争议的财产。
个人出资购买公司股份却登记在他人名下的,个人出资购买房产却登记在他人名下,个人购买车辆却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这些财产属于权属有争议的财产,不能列在遗产范围以内。
近日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涉及非婚生子法定继承案。被继承人婚外生子后,不幸因病去逝,因为房产限购政策,被继承人生前曾经出资一千多万元,以亲朋好友的名义在浦东购房三套。被继承人生前写了一份遗嘱,指定其中的一套位于锦绣路的房产由非婚生子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和婚生子一样享有继承权。但是却因为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遗嘱无效,此套房产无法在法定继承诉讼中被法院处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由被继承人的家人给予非婚生子一定份额的经济补偿。如果被继承人或是继承人的监护人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就不会将权属有争议的财产列入遗嘱。
还有一些财产能否作为遗产也常常有争议,如:被继承人和配偶的共同财产中,如果划分被继承人的遗产和配偶的个人财产。还有一些夫妻共同财产是由被继承人或是其配偶婚前财产转化而来。如婚前房产出售另买婚后房产、婚前某一方父母赠与个人的出资,如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中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被继承人非法所得,违法法律规定所得的财产,即使看似在被继承人名下,也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举个比较极端的例子。某犯罪嫌疑人盗窃了十万元存入银行,案件侦破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因病死亡,此钱款应该作为赃款追缴,而不能做为遗产被继承。
此外,被继承人亲属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被继承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保险金、被继承人生前赠与其他公民的财产,都不能做为遗产继承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