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女儿未尽全面妥善赡养义务 八旬老母讨回42万赠与款
人民法院报讯 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无偿赠送给女儿后,未能得到女儿应有的悉心照料,心生悔意的许老太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讨回房屋价款42万元。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结了这起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案,许老太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的支持。
今年80岁的许老太,老伴去世后一直独自一人生活,日常开销也由老人自己承担。由于大儿子身患重病,老人平日生活主要由二儿子和小女儿关心。女儿平时一到两周探望母亲一次,为母亲送去水果、点心等,但不在母亲处留宿。
2009年8月,许老太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以买卖方式过户到女儿名下,女儿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同年9月,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许老太与女儿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由女儿对许老太尽赡养义务,为许老太养老送终,许老太则将名下的一套房屋作价42万元赠送给女儿。
让人没有想到的是,2011年12月,许老太将女儿告上了法庭。
许老太告诉法官,在取得房屋产权后,女儿对她的态度发生了很大转变,对她的关心急速下降,很少来照顾看望她。自己生病后,女儿也对她毫不关心。许老太认为,女儿对自己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她对女儿的行为感到非常痛心,也非常后悔将房屋赠送给女儿,因此,要求撤销双方间的赠与合同,请女儿把42万元购房款还给自己。
女儿并不认可母亲的说法。她向法庭辩称,自己与母亲签订赠与合同是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女儿,自己始终如一地照料母亲的生活,平时一周到两周去看望母亲一次,帮助母亲做做饭、买买东西;母亲生病也是自己送医院并予以照顾,出院后更是隔天去照料。第二次出院后,母亲自己要去儿子家居住,自己去探望却遭到拒绝,因而无法继续照料母亲,所以不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7日,原告因脑梗塞、高血压病发,被告经楼组长电话通知赶来送原告入院,住院期间,被告为原告送饭菜,但原告认为被告照顾不周,产生不满情绪。8月26日原告出院,被告为原告请了保姆,但费用由原告支付。之后被告也上门探望,但原告仍非常不满,双方隔阂变大。在同年9月13日至30日原告第二次住院期间,被告仍前去探望,而原告出院后直接去儿子家居住。两次住院费用均由原告自行支付。
2011年1月25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承办法官陈芸认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被告作为原告女儿及合同约定的赡养人,在法律上本来就负有赡养义务,后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由被告赡养原告,被告应更加全面妥善地照顾原告。现原告年事已高,独自一人居住生活上多有不便,又患有脑梗塞等高危疾病,身边应有人随时照顾为妥。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告虽然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显然没有按照约定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对原告尽到全面应有的赡养义务,致使原告产生不满。据此,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具备了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