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案件起诉不得超过20年
案情简要的回放:
家住深圳的马女士的父亲于1979年因病去世,母亲与他人再婚,婚后将所住房屋进行了扩建和翻修。1987年李女士的母亲、继父相继去世。1999年7月,马女士继父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马女士于2013年9月起诉至深圳某区法院,认为这套房屋是父母的遗产,自己有继承权,要求依法分割。马女士继父的子女不同意马女士的诉讼请求,认为她早就放弃了继承的权利。经审理,法官驳回了原告马女士的诉讼请求。
龙新律师有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本案中马女士的父母、继父均于20余年前死亡,继父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依法取得了房产所有权证,马女士于20余年之后提起继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所以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