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遗嘱的效力问题 公证遗嘱效力等级高于非公证遗嘱,立遗嘱最好做公证。这种说法对吗?答案是否定的。其实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 遗嘱只要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其形式符合法律要求,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没有效力高低之分。 张三的遗嘱是代书遗嘱,李四的遗嘱是公证遗嘱,张三的遗嘱的效力与李四的遗嘱的效力并无区别,法律也不会将其区别对待(前述遗嘱符合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其形式符合法律要求,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求)。 而且,从另一个方面来看,采用公证遗嘱的形式立了遗嘱,修改起来程序比较繁杂,因为想要达到修改的内容产生法律效力的目的,就必须每一次修改都采用公证的方式,对时间及金钱都会产生浪费。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同一个人所立的数份不同形式遗嘱中,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大。所以仅在这里介绍相关法律知识,采用什么样的形式立遗嘱,就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吧。 目前有一种比较常用的立遗嘱形式,就是由律师代书并见证的遗嘱。 律师代书遗嘱能够更明确的用简练的法律语言表达立遗嘱人的意思,避免产生歧义以及存在不符合法定要素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的无效。而且在立遗嘱前,还能为当事人做一次全面的咨询答复,让当事人明白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消除心中的疑虑,更清楚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律师也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思帮助当事人正确设定遗嘱的内容。 同时律师见证也是能够提高遗嘱作为证据时的证明力的一种很好的方法,在产生争议时,律师见证遗嘱的真实性更加容易得到确认,因而更大程度上的被采信。另外,如果当事人想要变更遗嘱内容,也不必象公证遗嘱那样,“一经公证,每次变更都需要公证”,而是可以由立遗嘱人自行选择变更遗嘱内容时所采用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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