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程序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经过认定
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在离婚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二,申请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申请的提出: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法院的审查: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相互推诿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法院的判决: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恢复后的处理: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新判决。
二、配偶有下列行为才能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下列行为的,其他有资格的监护人可以要求变更监护关系:有虐待、遗弃等严重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
三、有监护资格的人才可以申请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主要指的是:无民事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上述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四、变更监护关系需要按照特别程序处理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人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即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五、变更监护关系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