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法定过错情形
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过错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一方有四种过错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这四种法定过错情形是:
(1)构成刑法上的重婚行为的;
(2)有配偶而与其他异姓同居但尚未构成重婚行为的;
(3)实施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致一方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的;
(4)采取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等手段虐待一方或者遗弃一方的。
有以上四种法定过错情形之一,经无过错一方请求,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法定过错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婚姻登记条例》等有关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法定过错情形有:
(1)重婚形成的婚姻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合形成的婚姻关系、隐瞒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形成的婚姻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形成的婚姻关系,均为无效的婚姻关系,一经确认,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2)因胁迫形成的婚姻关系,受胁迫的一方有权请求撤销该婚姻,被撤消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3)离婚时,一方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以后,另一方才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过错行为中,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还应依法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军人过错责任的特别规定。军人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的特殊使命,因此,国家立法对军人的权益一般都予以特别的保护。
在婚姻权益方面亦如此。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征得军人的同意。这是国家对军婚的特别法律保护,体现了军人的特殊权利。但是,随着国家婚姻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家在婚姻制度方面对军人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这主要表现在对军人过错责任的特别规定上,即在军人存在过错行为的情况下,不享有须经军人同意其配偶才能要求离婚的军婚特别法律保护权利。
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经军人同意的同时,列举几种军人存在过错则不在此限的情形: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而与其他异性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有其他重大错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因此,我们审理涉军婚案件,既要把握好保护军婚的立法精神,又要准确体现军人过错责任后果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