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需提供的证据材料
离婚诉讼除要提供一般证明、证据材料外,在离婚诉讼中还须根据离婚诉讼各案的具体诉讼请求内容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其中主要有/但不限于: 1、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
如果被告下落不明的,还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日、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4、财产、经济状状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存款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卡)持有人;有股票的要提供股票名称、数量、价值、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
如财产转移,应作出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5、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等)、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出资情况等; 6、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