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企业法律风险及防范
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也是最复杂的环节之一。海上货物运输活动中,承运人的主要责任就是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因此,海上货物运输企业的一头联系着国际货物贸易的卖方,另一头联系着国际货物贸易的买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与承运人均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旦产生纠纷,不仅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还涉及法律的域外适用等等理论上都还存在争议的问题。海上货物运输企业最容易出现法律风险的环节主要是在签发提单和交付货物的环节。
一、海上货物运输企业签发提单时的风险
(一)依卖方要求签发清洁提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银行进行议付往往只接受清洁提单,要求卖方提供的提单注明“CLEANONBOARD”或不标注货物表面状况不良,即使是通过其它方式付款的买方,一般情况下也只能接受清洁提单。因此,卖方为了得到清洁提单,常常会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此种清洁提单。但在集装箱运输中,货物有时由卖方自行装箱,承运人无从得知货物的表面状况,或承运人未发现货物的表面状况并非良好。在这种状况下,当货物抵达目的港时,一旦买方持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必须赔付买方。但承运人持保函向卖方追偿时,是否能得到补偿则取决于卖方的信誉和要求,补偿的理由是否与保函中的约定事项一致。且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签发提单,已违背了民事活动中的诚信原则,往往构成与卖方恶意串通,欺诈善意买方。
(二)预借提单
所谓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应卖方的要求签发的提单,其目的是为了在信用证上所注明的议付期内进行议付,或者向卖方表明已经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内装船。因此,如果货物在未装船前,即承运人未收到货物前就将做为收货凭证的提单签发给卖方,其中的风险不言而喻。
(三)倒签提单
卖方为了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最晚装船期的提单或者表明已经按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船,会要求承运人在签发的提单上注明的装船期早于货物的实际装船期。倒签提单属卖方和承运人合谋欺骗买方的行为,因此受害方不仅可以追究卖方的责任,而且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因倒签提单而使自己陷入贸易双方的纠纷当中,并因此而需承担责任。
预防因签发提单可能碰到风险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规范企业签发提单的流程及权限,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签发提单时,也应当在合同中对签发提单的流程及权限进行详细的约定。如果碰到卖方不合理的请求时,尽量不要答应其无理请求,以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二、海上货物运输企业交付货物时的风险
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除了在签发提单的过程中会碰到风险外,在交付货物的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风险这些风险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向持有伪造提单的人放货
根据2009年3月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可见,在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过程中一定要认真识别提单,否则依法将承担与无单放货相同的责任。因此,承运人除了在交付货物时认真核对提单外,还应采取在提单上加设防伪标识等防伪措施、做好空白提单的管理工作限制其流通,对已经签发提单也应当做好可查询追溯的工作。
(二)无正本提单放货的风险防范
提单是物权凭证,持有提单者就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人。承运人要充分认识到提单的这种重要属性,在正本提单签发给贸易卖方后,在目的港要严格遵循见单放货的原则。否则,根据2009年3月新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为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在货先于提单到达目的港的情况下,如果收货人要求凭保函提货,承运人应该要求卖方将所签发的提单退回或取得合法的书面同意放货的申请等才能予以放货。
(三)目的港无人提货的风险防范
货到目的港而无人提货的后果是一些不必要费用的产生,如不断增加的码头堆存费、集装箱的超期使用费等。而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原因往往是由于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发生了贸易纠纷造成,而此时承运人首当其冲成了其中的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海商法》、《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承运人可以依法提存货物或行使并实现留置权,同时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但为了防患于未然,建议承运人(实践中已有部分承运人照此实行)在接受托运人订舱或签发提单(特别是签发空白提单和指示提单时)前要求其提供详细的收货人联系资料(包括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并通过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了解收货人的真实状况,如其与托运人间是否存在此票货物的销售合同关系,收货人提货的意愿等。
(四)迟延交付的风险防范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由于其航程长的特点,在运输中常常会因为天气等原因延误了船舶按时到达目的港。此时贸易商往往会向承运人索赔,要求承运人承担因延迟交货给其造成的损失。我国《海商法》第五十条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为了避免因货物延迟交付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承运人在与贸易商订立运输合同时,尽量避免在合同或相关文件中承诺明确的货抵港的时间,并善意告知贸易商运输途中出现延误风险的可能性及原因,让贸易商对于货物的延期抵港有心理准备并能及早安排货物出运,而且也给自己留有余地,以免陷入诉讼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