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小心货款两空
因无单放货导致货款两空,一个疏忽损失3万多美元。近日,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受理了厦门象屿保税区一家物流企业的举报,并称该案例在厦门具有一定代表性。
据介绍,该物流企业此前接受发货人委托将一批货物向美航物流(宁波)有限公司订货舱,美航物流随后签发了正本提单一套三份。但船到目的港后,美航物流的国外代理未
凭正本提单便放货给提单上的收货人,造成了发货人货、款全落空,损失共计38286.6美元。即引发了当前国贸领域最常见的,因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带来的无单放货纠纷。
通过交通部的调查,美航物流根本不具备无船承运人资格,其签发的提单也未经交通部备案,也未交纳承担海运奉贤责任担保的保证金。所以,厦门物流企业的赔偿请求只能双方协商或依据司法途径解决。
“类似案例在厦门并不少见。”水运处负责人表示,在国际贸易中,客户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船公司或NVOCC安排运输的情况与日俱增,一些厦门的国际海运当事人却尚未完全熟悉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并运用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名词解释
FOB条款: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费用和风险。
NVOCC:即无船承运人,指不经营海运船舶却提供海运服务的公共承运人。按我国《海运条例》规定,合法无船承运人应向交通部登记备案,并交纳8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