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概念及其诉讼实践
公司僵局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们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的状态。
解决公司僵局有多种办法,如以股东协议的方式.事先加以预防,允许少数股东申请法院强制解散公司,对于发生僵局的封闭公司,公司接管亦是解决僵局问题的方法之一,因为接管人的指定本身就可能构成一种威胁,促使争议各方达成谅解。接管往往只是一种可过渡性措施,虽然公司接管期间公司营业和资产得以保存,但这种由法院指定接管人的方式是否能够治愈公司内部深层次的和根本的争议尚有疑问。胡燕来认为对于真正陷入僵局的公司来说,最切合实际的解决办法是,在谈妥的交易中由一派!买入另一派股份,通常保留一个公司比解散一个要好。
通过司法手段强制解散公司,对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具有不可逆性,无论是股东还是社会来说,解散公司实则是打破公司僵局的最后一个也是迫不得已的办法,其负胡燕来-作用太大。
根据新公司法75条、143条关于异议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规定,合议庭都赞同在公司僵局已成定局的无奈之下,可以将强制(协议)股份收购(置换)作为一种替代方式,为避免公司解散造成的社会不稳定,法官应当适时行使释明权,尽量发挥股东退出机制,通过法官的释法析理,最终促成双方和解,“股东离散”却使公司得以保留。
在审理中,法官们已形成了一个共识:由于解散公司成本较高,解散公司对社会影响甚巨,故解散公司应是对股东的最后救济措施。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之前,应以其他救济途径用尽为前提,在公司自力救济、行政管理、仲裁等手段确已无法解决公司僵局纠纷的情形下,才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因此,在股东提起此类诉讼时,应当由其在立案时提交已用尽内部救济措施的证据:诸如已要求先行和解、转让股权、提出撤销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之诉或确认无效之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等方面的证据,同样还应当提交符合其他三个法定解散事由的证据。否则,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亦应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