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程序及方法
一、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简称减资。
减资依公司净资产流出与否,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形式性减资。实质性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金额返还给股东,从而也减少了净财产的减资形式,实际上使股东优先于债权人获得了保护;形式性减资是指只减少注册资本额,注销部分股份,不将公司净资产流出的减资形式,这种减资形式不产生资金的流动,往往是亏损企业的行为,旨在使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净资产水准接近。减资虽然可能危及社会交易安全,但是却有其合理性:一方面,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预定资本过多的情况,从而造成资本过剩,闲置过多的资本显然有悖于效率的原则,因此,如果允许减少注册资本,投资者就有机会将有限的资源转入生产更多利润的领域,从而能够避免资源的浪费,这正是实质性减资的合理性所在;另一方面,公司的营业可能出现严重亏损,公司资本已经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实际资产,公司注销部分股份,而不返还股东,由股东承担公司的亏损,使得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净资产水准相符,有利于昭示公司的真正信用状况,反而有利于交易的安全,这正是形式减资的合理性所在。
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对于注册资本的减少,原则上来说是不允许的,尤其是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资本维持原一般不允许减少注册资本,但也不是说绝对地禁止。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减少注册资本采取认可的态度,只是要求比较严格,限制性的规定较多。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有以下几个程序:
(1)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减资无论是对公司股东还是公司债权人,影响都很大,《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和债权人在公司减资过程中进行自我保护的方法。但是,无论是股东进行投票,还是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前提都是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尤其是财务状况有一定了解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理智的决定,因此,《公司法》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减资决议公司减资,往往伴随着股权结构的变动和股东利益的调整,在公司不依股东持股比例减资尤其是在注销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公司减资直引发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为了保证公司减资能够体现绝大多数股东的意志,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就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应当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就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才能进行;就国有独资公司来讲,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这一程序与公司增资的规定相同,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4)减资登记公司减资以后,应当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只有进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是公司合法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注册资本低于这一限额,公司就不再具备原形式的法定条件,应当变更企业形式。
三、对债权人的保护公司减资对债权人的影响甚巨:公司的实质减资,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等同于股东优先于权人回收所投入的资本;公司的形式减资,也会减少应当保留在公司的财产数额,同样会导致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因此,公司减资时一定要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债权人没有在此期间内对公司主张权利,公司可以视为其没有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