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合同形式的概述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这是《合同法》对合同形式概括的三大类,其中每一类中又会有不同的区分。
1.书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据此,书面合同包括:
(1)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合同书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将交易的内容和各自的权利义务写成合同书,然后分别在载明条款的书面上签署而成立的合同。
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又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经当事人协商订立的合同,指合同书的内容是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起草的,不是一方先行拟制不经与对方协商就签订的。在企业并购、技术转让、合作开发、委托加工、定作等交易中基本上都是采用这种类型的合同书;
另一种与此正好相反,是交易的一方为重复使用而先行拟制,并在签订时不与对方协商而订立的合同书,法律上称之为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格式合同多在产品销售、商品房买卖、贷款等交易中被采用。
(1)以信件形式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订立的合同。
(2)以数据电文形式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订立的合同。
综上可见,书面合同包括以合同书形式、以信件形式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以数据电文形式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三种形式订立的合同。
2.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是指交易当事人仅以口头方式表示自己的意思,达成意思合一即进行交割,没有用有形的方式载明双方的意思,或者说没有用有形的方式记载合同的内容。
口头合同又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面对面的口头合同。
(2)电话口头合同。
(3)捎话口头合同。
从实践中看,口头合同多见于自然人日常生活用品的买卖合同,对企业来所小规模的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对自然人的产品销售合同等多采用柜台交易方式进行,为口头合同形式。
3.其他形式的合同。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其他形式的合同应当包括:
(1)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成立的合同,该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以为,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成立的合同,该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根据《民通意见》第65条成立的合同,该条规定:“当事人以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刑事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厉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4)根据《民通意见》第66条成立的合同,该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视为意思表示。
上述四种情形下成立的合同,应当是《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合同,这种合同从表现形态上说,既不同于书面合同,也不同于口头合同。
掌握合同的各种形式,特别是掌握每种合同形式的特点,并根据每种合同形式的特点在实务中采用恰当的合同形式,对企业作好缔约阶段的合同管理工作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