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装饰装修纠纷之法律适用
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及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自己生活工作环境的要求也在进一步提高,而对居住和工作环境的进行装饰装修是改善和美化生活环境的重要手段。既然是装饰装修,那么肯定离不开和装修公司或者装修材料供应商等打交道,装修行业的混乱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导致了装饰装修纠纷日益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如何合理解决装饰装修纠纷也是我国司法所面临的问题,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装饰装修纠纷是适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解决,还是适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解决仍然存在争议,该争议的解决关系到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和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探讨一下我国装饰装修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269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合同法》第269条规定的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而《合同法》第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的这一规定则说明了这两种合同之间具有相通性。可以说,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但对具体装饰装修纠纷而言,是适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解决,还是适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解决,对当事人利益有较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对装饰装修承接人的资质要求是不同的。一般承揽合同法律法规对承揽人无资质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资质有强制要求,承包人有无资质关乎合同效力,《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资质都有强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不同。承揽合同无效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不仅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主要还是适用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未经验收接受装饰装修成果的后果不同。有关承揽法律、法规对未经验收接受装饰装修成果的后果未作推定规定;而司法解释对未经验收接受装饰装修成果的后果推定为验收合格。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4、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处理不同。法律对承揽合同竣工日期争议的处理没有特别规定;而建设工程合同则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规定处理。
5、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6、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另,建设工程款可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承揽合同款则不然。
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是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的范畴,还是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其实这个问题早已有定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某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市政府令[2001]89号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以上法规、司法解释规定都把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界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从应然性而言,装饰装修纠纷应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但从实然性而言,笔者认为,不应把所有的装饰装修纠纷都适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来调整,这样不利于鼓励交易,繁荣经济,在司法实践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情况比较复杂,小到仅仅铺设家居地砖、粉刷家居墙体,大到几万平方米的全面装饰装修。如果仅仅铺设家居地砖、粉刷家居墙体都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来调整,承揽人都需要施工资质,若遇纠纷诉讼到法院,法院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将无资质施工界定为无效合同,笔者认为这样极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公正保护。
那么,何种装饰装修纠纷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何种装饰装修纠纷适用承揽合同法律规范来调整,笔者认为应依据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来界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笔者认为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中(无论住宅装饰装修,还是商业装饰装修)若涉及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工作内容的,该装饰装修纠纷应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装饰装修工程合同若未涉及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则该装饰装修纠纷应适用承揽合同法律规范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