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房产她为啥不能分割?
母亲为儿子买房,并将房产登记在其子名下。儿媳在离婚后才知晓,前夫竟然有套房产,遂起诉至杜集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一半。对于她的诉求,法院会支持吗?卢阳(化名)与刘丽(化名)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登记结婚,后均无固定收入,双方一直租房居住。婚后不久,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在2010年8月协议离婚。日前,刘丽无意中得知,在2010年7月,卢母倾尽毕生积蓄为卢阳在某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并登记在卢阳名下。她在确认消息来源真实后,认为该套房产应为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分割一半,便在近日诉至法院。
杜集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据此规定涉案商品房,应认定为卢阳的个人财产。刘丽诉求分割该商品房一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作出驳回刘丽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