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公推直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彰显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增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根据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基层党组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推直选是指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实行公推直选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二)群众公认原则;
(三)充分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结合的原则;
(四)增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组织关系在我市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党组织书记须由行政主要负责人兼任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党的基层委员会以及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书记、副书记可不实行公推直选。
第二章 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推荐
第五条 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推荐应坚持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
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包括党员个人自荐、党员和群众联名推荐。党组织推荐包括上级党组织推荐和本级党组织推荐。
第六条 在推荐前,基层党组织应当发布推荐公告。公告应当明确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任职条件,推荐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其他事项。
纪委书记原则上由党委副书记兼任。除纪委书记外,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原则上不交叉。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党员人数30人以上的,10名以上党员和群众可联名推荐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党员人数30人以下的,3名以上党员和群众可以联名推荐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
同一党员或群众推荐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不得超过应选的名额。同一人选不得同时被推荐作为书记、副书记候选人。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推荐人选,应是委员候选人推荐人选。
党员和群众联名推荐应填写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联名推荐表,写明被推荐人基本情况及推荐理由,并由全体推荐人签名。党员和群众联名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党员个人自荐应当填写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自荐表并由本人签名。
党组织推荐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并填写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党组织推荐表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 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确定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按照公布的任职条件,对被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在此基础上确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向党员和群众公布。
第九条 组织党员对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民主测评(以姓氏笔画为序)。
参加民主测评的党员须超过单位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民主测评可吸收一定范围的群众参加,并单独计票。
民主测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既可以采取召开党员大会的形式统一进行,也可以按支部为单位分散进行,统一计票。
测评结果须向党员公布。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根据民主测评得票情况,经集体讨论,以多于应选名额百分之二十的差额比例确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考察名单。同时确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考察名单,并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进行考察。
第十一条 考察由基层党组织进行,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的考察由上级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会同基层党组织进行。
根据考察结果,由基层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差额比例不少于应选名额的百分之二十。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可差额确定,也可等额确定。
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须是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应当向党员和群众公示,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公示时间一般为3至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委员、书记、副书记的选举
第十三条 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党员人数较多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采用远程视频等方式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召开党员大会的,候选人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候选人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选举分两个阶段进行,先选举委员,然后选举书记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可同时选举,也可先选举书记再选举副书记。委员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应选名额的百分之二十,书记、副书记选举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实行等额选举。
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 。
第十六条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一届委员会时,由上届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选举书记和副书记时,由新当选的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十七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以适当形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等情况,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并组织候选人进行演讲答辩。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候选人应现场答复。
第十八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二十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选举时,有条件的应设立专门的选票填写处。
第二十一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或等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少于或等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选票收回后,须当场计票,计票可以采取唱票或电脑自动计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到会有表决权的选举人同意,也可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三条 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情况;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名单。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在公推直选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纪律规定。党组织应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二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公推直选方案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实行干部地方协管和党组织属地管理的单位党组织,公推直选方案由主管方与协管方协商确定。
公推直选全过程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按照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制度规定的内容、程序办法,定期组织党员(代表)对公推直选产生的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
第二十八条 各区委、各新区党工委,市委各工委、市国资委党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上级对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另有新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原《深圳市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暂行办法》(深组通[2010]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