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的权利
一、拆迁资格异议权
1.实质异议内容:
(1)项目批准手续;如立项审批表;
(2)用地规划批准手续;如《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
(3)土地使用权证手续;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4)拆迁方案制订完成;要求包括拆迁范围,期限,方式,被拆迁房屋情况,补偿预算等;
(5)拆迁补偿资金足额缴存银行的证明;
2.形式异议:
(1)拆迁人应当持有《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企业资质证书》;(2)在拆迁现场公告《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方案》;
3.实质异议与形式异议的关系:
房地产企业和委托的拆迁企业应当具备实质的要件,拆迁主管部门才能批准颁发《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拆迁公告。如果实质要件不具备,则被拆迁人可以行政起诉,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而形式要件如果不具备,则根本无法展开拆迁工作。一般持有《拆迁许可证》的,实质要件均已经具备。
二、不处分前提下的继续使用权
1.继续使用的期限
至双方协商确定补偿安置方式及补偿金额;达成协议并约定的搬迁期限届至时;
2.不得处分包括
(1)事实上的处分:如拆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2)法律上的处分:如出租,买卖,补办执照,补办证件,补办批准手续等;
三、协商安置补偿权
1.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2.补偿项目
补偿包括产权补偿和安置补偿。安置补偿是对搬迁后至重新定居前的补偿;产权补偿是对房产本身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偿给实际使用人,包括承租人。产权补偿给产权人,以《房产证》为准。
3.安置补偿项目和标准:
(1)搬迁补助费;按平米给付,如营业用房搬迁费可协商调整;(2)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提供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此项;(3)停产停业损失;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和从业人员所需交纳的社会保险,合理利润率等数据确定,以三至六个月为限;(4)装饰装修的补偿;
4.产权补偿项目和标准:
(1)产权调换时有权得到相同平米的建筑,找差价;(2)调换的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双方结算差价;(3)附属物直接货币补偿。
四、协商不成时的委托测量鉴定和评估权
1.对面积有争议时,双方均有权申请测量;2.对装饰装修补偿金额有争议时,双方均可以申请评估鉴定;
3.货币补偿时对于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中准价格双方均有权申请评估;4.产权调换补偿需结算差价时,拆迁人有权申请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被拆迁人亦有权对补偿用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五、承租人的权利
1.承租人可以与产权人协商提前终止合同,搬离及补偿事宜,此时补偿款全部落实给产权人;2.如不能协商,则有权得到安置补偿;3.承租人有权不同意提前终止合同,此时必须采取产权置换,并且置换后的房产仍由承租人继续租赁。
六、补偿协商不成的仲裁权和诉讼权。
1.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仲裁庭申请仲裁,并提供证据。如由拆迁人一方提出申请,仲裁前可以举行听证程序以敦促双方达成一致;2.对仲裁结果不服,任何一方可以在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七、根据《河北省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唐山市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增加的其他权利;
1.公告送达权和法律了解权。即公告的同时,还需要将拆迁方案等文件送达给每个被拆迁人,同时根据其要求解释相关规定。
2.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法亦予补偿;
3.强制拆迁前必须公证保全证据;
4.申请人可以申请二次评估,建设主管部门设立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审定使用。
5.延期搬迁,延期交付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6.非因为公共利益时,政府不得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只能由法院执行。
7.产权注销手续由拆迁人办理。
8.分户估价报告要送达给被拆迁人,并公示7天;
9.院内土地直接予以货币补偿。
10.抵押权人有权参与补偿的确定和分配;
11.城市低保户特许在45平米以内不必结算差价。